卤品中违规添加中药当归 沃尔玛及厂家被判十倍赔偿
当归作为中药可以作为保健品进入原料配方,但被明确规定不能添加到食品中。江苏省消费者徐先生在厦门旅游期间,从沃尔玛(厦门)商业零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尔玛公司)购买到含有当归成份的卤鸭等预包装卤品。近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沃尔玛和卤品生产商厦门市荣辉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辉公司)退还消费者购物款1849.8元,并十倍赔偿消费者18498元。
当归现身卤品配料表
徐先生于2016年4月至厦门旅游,根据当地朋友的推荐,在沃尔玛公司万达店(由沃尔玛公司经营)购买了卤鸭、卤牛肉、卤牛筋、卤牛肚,合计1849.8元。后徐先生驾车返回家乡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将上述购买物品送给了亲戚朋友,多余的放在家中。
2016年6月14日晚,徐先生在食用上述食品后拉肚子。当年6月15日至医院就医,花费医药费65元。经徐先生查询,根据《食品安全法》《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和《关于“黄芪”等物品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的批复(卫监督函[2007]274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当归作为中药可以作为保健品进入配方,但被明确规定不能添加到食品中。而上述卤品作为普通食品,其配料表中却均含有当归。徐先生将沃尔玛公司、荣辉公司告到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要求二者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退还购物款并赔偿18498元。
沃尔玛表示不知情
沃尔玛公司辩称,案涉商品使用当归做配料而非用作生产食品原料,并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禁止情形。日常生活中人们普遍使用当归熬汤、炖汤,已形成传统食用习惯。案涉商品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根据2016年3月18日深圳市中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4份《检测报告》显示,案涉商品均符合《酱卤肉制品国家标准》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致病菌限量》。即使案涉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沃尔玛公司也非基于明知而销售,无需向徐先生支付赔偿金。
沃尔玛公司在向荣辉公司采购相关商品以来,严格履行了进货检查、索证索票义务。根据荣辉公司出示的《上市凭证》及《检测报告》,沃尔玛公司有理由相信案涉商品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并依法进行销售。徐先生提出相关争议前,沃尔玛公司对荣辉公司生产的相关商品配料包含当归不符合有关规定一事毫不知情,并非在明知情况下仍继续销售案涉商品,且相关争议发生后,沃尔玛公司立即停止了相关商品的销售活动。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沃尔玛公司无需向徐先生支付赔偿金。
另外,徐先生无法证明其2016年6月15日入院治疗是由于使用案涉商品所致,即使为食用案涉商品所致,也无法证明是由案涉商品质量不合格所引起。
法院判添加当归应担责
思明区法院指出,荣辉公司作为生产商应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履行法定义务,对消费者健康负责。荣辉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
思明区法院审理认为,原卫生部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当中,将当归收录于《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并未纳入《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原料只能用于保健食品生产,不得用于其他食品生产。徐先生购买的卤牛肉、卤牛肚、卤牛筋、卤鸭,其外包装标明袋标明的许可证号为食品生产许可证,却添加只能作为保健品原料的当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沃尔玛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讼争产品已经全面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沃尔玛公司作为销售商,本着对社会和公众负责,对其销售的产品是否符合安全标准应主动关注,沃尔玛公司以不知情为由不予采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018年8月,思明区法院一审判决沃尔玛公司、荣辉公司共同退还消费者购物款1849.8元,并赔偿消费者18498元。
一审判决后,沃尔玛公司等不服,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近日,厦门市中院经审理,维持一审判决。目前,该案已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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