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美易购温馨提醒:超市收款价高于标价 或按价格欺诈处罚
重庆市长寿区消委发布消委维权警示,明确指出,超市的收款价高于标价,已涉嫌价格欺诈,职能部门在调查中若能固定“超市故意”的证据,将按法律规定的上限处罚。
案件回顾:
近日,消费者陈某在长寿区某超市购买标价为11.8元/斤的糕点,支付现金4.7元。在回家途中,陈某无意查看小票时发现,超市按18.9元/斤的价格收费。陈某感觉自己被骗,立即返回超市,用手机拍摄了货物标价,悄悄开启了手机的录音功能。随后,以“价格欺诈”为由,找到该超市店堂经理,要求赔偿。超市店堂经理表示,这并非欺诈,是超市工作人员疏忽,在电脑系统录入时不慎将价格搞错,不承认赔偿。陈某对店堂经理的处理态度和处理结果强烈不满。陈某将其投诉到区消委,最终获赔500元。
案件分析:
区消委秘书长蒋耀锋介绍,标价和卖价是否一致,是“价格欺诈”定性的关键证据。超市通常会采取更换标价牌的方式推脱责任,逃避处罚。因此,遇到类似侵权,消费维权要更有技巧。陈某照相、录音的方式值得肯定,这为工商执法部门的查处提供了重要证据。蒋耀锋表示,该案是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后,全市首例“价格欺诈”案,根据新消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超市负责人向陈某当面致歉,超市赔偿陈某现金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