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出台《食品安全 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近日,记者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经市政府六届第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廊坊市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出台,该办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办法》将各级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相关部门及执法人员,受行政机关委托执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全部纳入行政追责范围,明确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6项应尽职责和11项追责情形,各级食品安全相关部门10项应尽职责和12项追责情形,强化了地方政府的“总责”和监管部门的“各负其责”。
同时明确处罚方式,《办法》中规定了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停职检查等9种行政追责方式,对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将行政问责与评优评先、职务升迁等直接挂钩,切实加大食品安全行政问责力度。
就出台《办法》的初衷和意义,《办法》的起草人员告诉记者:“近年来,全市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开展了一系列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全市食品市场秩序明显好转。但是,一些制售假劣食品违法犯罪行为仍时有发生,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我市食品安全监管仍然存在漏洞,有的监管部门和执法人员在监管过程中存在工作不实、执法不严、责任不清的问题。为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和监管部门的食品安全责任,加强对食品安全监管权力的监督,严厉惩处和有效预防违法违纪行为,市食安办起草制定了该《办法》。”
“制定出台我市食品安全责任追究相关制度,可以做到明确细化责任追究对象、方式、程序等,确保责任追究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为廊坊市民舌尖上的安全把好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