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沃尔玛涉嫌卖过期食品被罚不服 状告市监局

发布时间:2018-09-03 16:16 作者:djtm 来源:DJTM 点击: 字号:

消费者杨某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过期10多天的“双汇酱肉火腿”,居然在商场出售,而且是在沃尔玛(霖雨路店)这样的知名大卖场。执法部门介入调查后,对超市做出了5万元的行政处罚。沃尔玛超市不服行政处罚,认为顾客杨某身份特殊,有恶意诽谤的嫌疑,不承认杨某所持问题商品是自己的商品,于是将昆明市盘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告上法庭。昨日上午,盘龙区法院行政庭开庭审理了这起工商行政处罚纠纷案。

  消费者称沃尔玛卖过期食品

  2017年10月12日,昆明市盘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杨某投诉,称在昆明市沃尔玛超市(霖雨路店)消费时,买到的“双汇酱肉火腿”是过期食品,希望执法部门对此进行查处。10月13日,消费者杨某带上实物和购物小票,来到盘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沃尔玛超市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进行举报。当天,杨某还向12345市长热线和12315进行反映举报。

  从杨某提供的6只“双汇酱肉火腿”实物食品标签上,执法人员仔细查看后发现,其中一只“双汇酱肉火腿”到销售出时已经超过保质期17天,其余5只超出保质期4天。

  处罚

  对沃尔玛开出5万元罚单

  盘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专门派出执法人员,对涉案的沃尔玛(霖雨路店)展开调查。执法人员对超市的销售记录进行查询,涉案的“双汇酱肉火腿”是2017年9月3日上架的,数量为20只,截至10月14日一共销售出去19只,另外一只没有销售记录。查询得知,10月12日当天一共销售出去7只,其中6只与举报人和当事人提供的购物小票吻合,每只售价18.8元。

  2017年12月1日,盘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对沃尔玛做出了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罚款5万元。

  要求免予或减轻处罚

  市场监管部门做出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后,沃尔玛超市不服,12月25日书面申请要求听证。

  2018年1月6日,盘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举行了听证会。听证会上,沃尔玛超市辩称,消费者杨某的身份特殊,是职业打假人,仅凭购物小票和实物,存在“掉包”的可能,不能够证明过期“双汇酱肉火腿”就是在沃尔玛超市(霖雨路店)购买的。

  沃尔玛超市方面还说,超市的管理是非常严格的,消费者杨某购买的前一天,市场还进行了清查,没有发现过期食品的情况。而且,涉案商品销售金额低,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要求不予处罚或者减轻处罚

  沃尔玛要求撤销处罚

  盘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沃尔玛作为昆明较大的外商投资大型超市,对公众的影响力非常大,其自身对食品安全管理的好与坏,关乎着数以万计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理应在食品安全经营管理上为其他经营者做出标杆和示范作用,而不是屡次出现销售过期食品的违法行为,应该从重处罚而不是减轻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维持后,沃尔玛超市依然不服。2018年3月28日,沃尔玛一纸诉状将盘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告到盘龙法院,要求撤销对商场的行政处罚。沃尔玛在行政诉状中称,沃尔玛超市(霖雨路店)销售过期食品的证据不足,未能排除合理的怀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所做出的行政处罚,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沃尔玛称该消费者是职业打假人

  8月29日上午,盘龙法院行政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工商行政管理处罚纠纷案。

  法庭上,沃尔玛超市代理人坚持认为,消费者杨某的身份特殊,是职业打假人,属于特殊的消费者,他消费的目的和动机值得怀疑。而且,杨某买了东西后,离开超市有半个钟头左右的时间,与其他人在一起有碰头的情况,涉案商品存在“掉包”的可能。

  代理人还说,杨某等人属于职业打假人,对沃尔玛超市所销售的商品,就进行过多次投诉,仅沃尔玛超市(霖雨路店)就有他们的投诉和举报三宗。由此超市方面有理由怀疑涉案商品不是沃尔玛超市销售的,还存在恶意诽谤的嫌疑。

  购物小票与商品不对应

  在法庭上,沃尔玛超市代理人一直强调,单凭购物小票,是不能够认定涉案商品就是出自沃尔玛,因为每个商品的条码是一致的。也就是说,商场的购物小票只能够证明在商场购买过东西,而不能够证明商品就是该商场出售的东西,购物小票与商品不对应。庭审中,沃尔玛代理人爆出了行业的缺陷问题。

  负责该案审理的行政庭庭长范文敏,为了印证这一事情,专门带队对此进行了调查。范文敏法官说,他们去过几家超市,了解到条形码和商品批次无法对应确实是个空白点。但是也有做得好的商家,给每一件进货重新录入编码,出货可查。从这一点上看,沃尔玛的管理的确有些问题。

  职业打假人是不是消费者

  在庭审中,也引出了个焦点问题:职业打假人,是不是消费者?

  沃尔玛代理人一直认为,出于杨某职业打假人的特殊身份,不能够与普通的消费者一样来看待。职业打假人,不应该算作真正的消费者。盘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代理人认为,现行的国家法律法规中,对职业打假人没有任何的解释和定义,其行为也没有法律法规对此进行约束和限制。代理人还认为,不管杨某是不是职业打假人,只要是一种消费行为,是真打假而不是假打,就值得社会的尊敬,也是在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范畴。

  此案将择日做出判决。

  职业打假人

  一直以来,“职业打假人”这种专职打假的身份都备受争议。百度百科给“职业打假人”的解释是:一种以赚钱为目的,明知商品有问题故意大量买入然后通过打假要求商家支付赔偿的行为。明确提出了“职业打假人”的目的是为了赚钱。不过最初打假人出现的时候并没有职业化。

  随着时间推移,部分职业打假人利用法律法规漏洞获取盈利空间,从打假人变成造假人,有的所谓“打假人”用蘸有特殊药水的棉布将商品的生产日期擦去,又通过针扎孔往面包里塞头发,以此向商家索赔。在互联网时代,许多职业打假人更是变身职业差评师,从诞生之初就偏离了打假轨道,靠故意抹黑商家、敲诈勒索牟利。

  因为这些现象的出现,一些人对“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提出质疑。许多网友认为他们为了赚钱是“以打假之名行讹诈之实”,甚至还有网友爆料遇到过主动“造假”的打假。(来源新浪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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